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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技术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南财大科字〔20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江苏省建设创新型省份战略,促进和规范我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部门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积极性,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简称"省40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技术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员工、兼职研究人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等,执行我校承担的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科研任务和执行学校分配的科研任务完成的属于我校的技术成果,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无形和有形资产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协议约定的学校享有权益的技术成果。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及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

第三条技术转移是为实现和加速将技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的各类活动,包括技术许可与转让、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等。

第四条技术转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技术转移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技术转移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科的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提高。

第五条学校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根据成果转化方式在完成该成果及其对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及机构之间分配收益。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产生的成果, 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体制与机制

第六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开列权力清单,明确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创新服务模式,形成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立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倶乐部",在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建设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为教师、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技术研发、孵化空间、信息网络、法律服务和资本对接等服务。我校教师在学校科技园从事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可以获得场地、创业成本减免等优惠。

第八条立足以人为本,助力学生创新创业。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探索建立创新创业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组织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学生开展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

第九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扩散,建立校地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结合国家、地方的产业规划,在重点区域分片建设南京财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针对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和社会公益等需求,以科技镇长团、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等多种形式,与地方、企业、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究对接。允许以科研经费为基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第十条加强创新激励。把人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产权等长期激励,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突出业绩贡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南京财经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技术转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我校技术成果许可与转让的审批,技术转移管理、宣传、推进等具体工作,代表学校釆取拍卖、评估、协议作价或货币出售等巿场化运作方式实现学校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代表学校对技术股权进行持股,负责对技术入股的企业进行监管,保证学校技术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二条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学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技术成果完成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技术转移,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根据技术转移转化的需要,可结合巿场需求启动技术转移转化论证工作;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技术成果,技术转移中心应加大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并多渠道争取国家、地方、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学校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资料、受让方的相关资料、转移合同、技术共有人的认可签字、委托转移协议等材料归口到技术转移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进行职务技术成果的转化,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审范围。成果转让者承担学院布置的任务外,成果转让经费按10分7万元标准,计算科研分值(不计算科研奖励〕;职称评定时可以折算成相应级别论文篇数。

第十六条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学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同意,可以到企业等实践部门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或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但兼职行为不得妨碍学校本职工作,不得泄露学校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但兼职期间获得的成果转移收益须按本办法第五章实施管理;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我校的技术转移工作,中介人员或机构需与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技术成果转让不是简单的一次性转让一购买关系,考虑到成果转让的应用风险、不确定性、再创新等特征,学校提倡、鼓励成果负责人与应用方进行可持续的"双向互动"。成果负责人应当帮助应用方努力克服应用困难,减少成果应用的不确定风险;同时应该在成果转让合同中,与应用方明确规定转让后的服务费用, 以及再创新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宜。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技术转移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成果转让:是指将我校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的转让。

(二)技术成果实施许可:是指将我校技术成果许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将我校技术成果作价以出资入股方式参与校内外股份制和有限公司等企业合作。

(四)利用技术成果对外合作:是指利用我校技术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接国家、地方政府产学研项目,以及利用我校技术成果开展进一步合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技术成果转让和实施的程序

(一)南京财经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和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动态发布符合产业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建立网上技术需求及技术创新供给巿场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中心为成果转让提供一定的服务和经费支持。

(二)技术转移中心与项目组就技术成果转让和实施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内部协商,并共同参与对方谈判,起草相关合同, 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三)所有技术成果转让和实施合同须附技术成果完成人名单、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减免税手续和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等。

第二十一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程序

(一)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我校技术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与有关企业进行合作的工作。

(二)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须委托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技术转移中心和项目组就与有关企业的合作方式、公司股权构成、发展战略、股东权益等进行充分协商;提出合作双方认同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资信证明等文件报主管校长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手续;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相关材料须报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国有资产备案等。

第二十二条利用技术成果开展对外合作程序

(一)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我校利用技术成果开展对外合作工作。

(二)技术转移中心与项目组就利用技术成果开展对外合作的具体内容进行内部协商,并共同与对方谈判,利用技术成果开展对外合作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四条收益分配原则。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把人作为政策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强化产权等长期激励,健全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突出业绩贡献。

第二十五条技术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现金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

现金收益的50%作为一次性报酬给予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剩余50%按2:1:2的比例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在二级单位、学校,用于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税费由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的个人或单位各自依法缴纳。成果转让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按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

1.学校主导的技术入股,技术股权按4:1:5的比例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在二级单位、学校。

2.其他情形的技术入股,技术股权按7:1:2的比例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在二级单位、学校。

3.二级单位和学校的技术股权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代持。

第二十七条技术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依法约定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同二十六条;也可以依法以成果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收入,收益分配同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改革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我校正校级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正校级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十九条利用技术成果开展对外合作的项目按照学校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与外单位签订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中,合同应约定各方保守技术秘密。我校参加成果研究或转化的有关人员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在技术转移活动中弄虛作假,学校责令其改正,并上缴违法所得。学校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职务技术成果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财经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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